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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一男子制售仿冒名酒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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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如皋男子余某通过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的包装材料,以低档白酒作为原料酒,在其家中采用直接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上述知名品牌白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5万余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如皋男子余某通过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的江苏包装材料,以低档白酒作为原料酒,皋男在其家中采用直接灌装的制售方式生产假冒上述知名品牌白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5万余元。仿冒大洋百货然而“天网恢恢,名酒疏而不漏”,获刑余某很快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江苏记者11日从南通中院了解到,皋男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制售并处罚金15万元。仿冒
49岁的名酒南京大洋百货如皋人余某无正当职业。一个偶然的获刑机会,他了解到,江苏把低档白酒包装成高档白酒出售可以“一本万利”。皋男利欲熏心之下,制售余某在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向金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假名牌酒的包装材料,并购买洋河普曲、洋河优质大曲、茅台迎宾等原料酒,在其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农村的家中,将原料酒直接灌装,生产假冒的双沟珍宝坊、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五粮液、贵州茅台等白酒并对外销售。
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经查,余某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白酒金额合计23万余元,加上未及销售被公安机关查扣的白酒,余某非法经营额高达25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余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且系涉关乎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类犯罪,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王立朋 姚晨蕾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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